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
(一)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执行省、市有关规定,不得招收择校生,按标准严格控制班额,实行“阳光分班”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、分布状况和学校标准班额,合理划分学区(即一所学校覆盖的招生区域),确定公办学校就近招生的范围和人数;要根据学区内学生变动情况,适时调整学区范围,学区范围调整后,连同各小学招生计划在5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。
(二)小学招生实行“划片定校,就近入学”的原则,按户口簿和房产证办理入学手续,规范小学招生秩序,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。严禁小学举办各种形式的考核、面试、测试等招生选拔考试;严禁小学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务教育。城区学校不得举办附属幼儿园、学前班。农村小学学前班一律停止招生,在2013年9月前改为附属幼儿园。
(三)各县区要本着“就近入学”的原则,将初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各小学,力争小学毕业生整建制地推荐到对口初中,原则上初一新生来源小学不得超过3所,不足部分进行调剂。如有特殊情况,需经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调整。各县区招生方案需报经市教育局同意,并及时向社会公布。
(四)各小学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毕业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,根据分配的计划指标,按照学生的家庭住址和志愿,提出推荐名单,经校务委员会(含家长代表)讨论同意后,在校内公示,毕业生需填写《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推荐表》(以下简称“推荐表”)。
(五)小学举行毕业考试,考试科目为语文、数学,不得加试其它科目。毕业考试的具体办法由各县(区)教育局制定。公办学校要依法优先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就学。适龄儿童少年应免试入学,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,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,不得与奥数成绩挂钩。
(六)小学将《安徽省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》和《推荐表》集中送往对口初中学校,初中学校根据县(区)教育局分配的指标,核准无误签章后,上报县(区)教育局审批录取。小学推荐工作于7月上旬完成,审批录取工作于7月中旬结束。
(七)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、少年,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,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、居住(暂住)、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,向居住地所在学区内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就读申请,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本着“就近入学”的原则安排入学,确保流动人员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。若属转学学生,其转学手续按照学籍网络化管理办法,由流入地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通过网络系统办理。各地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要简化手续,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方便,不准以任何借口收取费用。本市同城跨区择校的学生严禁办理转学手续。